來源:原創 編輯:蒸汽發生器生產銷售廠家 標簽:蒸汽發生器,電蒸汽發生器,燃氣蒸汽發生器,蒸汽發生器廠家
關于*監檢蒸汽發生器的說明
致各位用戶: 尊敬的用戶,你們好!關于蒸汽發生器在使用時是否需要辦理鍋爐使用登記手續、是否需要每年進行年檢、操作人員是否需要持證上崗?等問題,對此我司答復如下:
1、 關于蒸汽發生器的定義蒸汽發生器(俗稱鍋爐)是利用燃料或其他能源的熱能把水加熱成為熱水或蒸汽的機械設備。鍋的原義是指在火上加熱的盛水容器,爐是指燃燒燃料的場所,鍋爐包括鍋和爐兩大部分。
照此定義,蒸汽發生器理應按照《鍋爐*技術監察規程》進行監管,但是《鍋爐*技術監察規程》有明確說明如下(摘錄)
1.1 本規程不適用范圍[1] 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30L的蒸汽鍋爐;[2] 額定出水壓力小于0.1mpa或者額定熱功*小于0.1MW的熱水鍋爐;
1.2 D*鍋爐[1] 蒸汽鍋爐,P≦0.8MPa,且30≦V≦50L;[2] 汽水兩用鍋爐,P≦0.04MPa,且D≦0.5t/h
1.3 D*鍋爐的使用[1] 汽水兩用鍋爐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,其他鍋爐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證。根據上述規定得出如下結論:
[1]、 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30L的蒸汽發生器不適用于《鍋爐*技術監察規程》,也就是說不需要按照上述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、不需要操作人員持證上崗、不需要定期檢驗,
[2]、 當蒸汽鍋爐正常水位水容積<50升時,屬于D*鍋爐,也就是說同樣不需要按照上述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,不需要操作人員持證上崗,不需要定期檢驗;
[3]、 *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站上“公眾留言”板塊上有明確回復: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30L的蒸汽發生器不適用于《鍋爐*技術監察規程》,不需辦理使用登記、不需定期檢驗。(見附件截圖)